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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转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9 14:44     发布部门:财政局     阅读次数:

索引号 MB1670946/2021-00517 生成日期 2021-08-06 公开日期 2021-08-06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无锡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链接 政策咨询
内容概述 层转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层转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21〕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制定预留采购份额实施方案

  各主管预算单位采购归口部门扎口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工作,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预留份额比例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确定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采购活动。预留采购份额后有效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的采购项目,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并按照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规范确定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和项目属性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十六类行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依据政府采购确定项目属性有关规定,确定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从而明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对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应当是货物的中小企业制造商,不涉及销售商和服务承接商;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应当是工程的中小企业承建商,不涉及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承接商;在服务采购项目中,应当是服务的中小企业承接商,不涉及使用货物的制造商。

  

三、按要求公开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息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实施方案开展采购活动,并在公开采购意向和填报采购实施计划时注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无锡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具体公开方式和要求将另行通知。

  

四、做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和合同融资服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我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和合同融资政策文件要求,通过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合同签订与履约等采购环节落实衔接,为中小企业在履约担保、合同融资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取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和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并在提供的名录内自主选择合作金融机构。

  

五、切实做好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涉及中小企业认定的,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六、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将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要求嵌入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填报和采购交易管理等环节,把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纳入财税高质量发展政府采购管理考核内容。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监督考核、监督评价)、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等,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履约担保、合同融资等组合政策落到实处。对采购人未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等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6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