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4 09:58 发布部门:华庄街道 阅读次数:
索引号 | MB1670946/2022-00213 | 生成日期 | 2022-05-24 | 公开日期 | 2022-05-24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华庄街道办事处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文件链接 | 政策咨询 | ||||
内容概述 | 关于《无锡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解读 |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无锡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2007年市政府制定实施的《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从规划、建设、管理和停车收费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范,对提升和规范我市停车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社会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停车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原《办法》的相关制度设计等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我市停车管理实际需求。为进一步理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体制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重新制定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办理办法,非常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等关于停车设施的有关文件,学习了上海、深圳、南京、杭州、苏州等地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根据立法计划安排,2019年市城管局提前开展了立法调研和立法起草工作,2020年6月完成《无锡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初稿,在深入调研、专家论证、征求意见、风险评估、立法听证、反复研讨和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无锡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送审稿)》报市政府。市司法局根据立法程序组织了审查。在市政府和市司法局网站以及新媒体公布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书面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管理相对人、政府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的意见和建议,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赴宜兴市、梁溪区开展基层立法调研,函请市政协组织召开了立法民主协商会,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参考了南京、苏州、泰州等地的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做法,结合征求意见反馈,多次会同市城管局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办法》。期间,市政府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立法协调,经多次会商、论证和修改,并征求市政府领导意见,形成了《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划与建设、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对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职责进行细化和明确
《办法》一是将内容调整为总则和监督管理章节,分四条十四款进行区分表述;二是增加了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具体负责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保障、资金筹集等组织实施工作等相关内容;三是增加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职责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要求,对政府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规范,厘清了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机制;四是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结合实际,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区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不得擅自对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增加实施难度、推迟实施进度和降低实施效能。
(二)积极应对和有效缓解停车需求与停车资源矛盾
就社会和市民反映强烈的重大活动停车难、老旧小区停车难、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停车难问题,《办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优化和调整:一是鼓励学校、医院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并应当在用地范围内设置落客区;二是要求重大纪念、庆典活动,以及旅游、体育、商业等其他大型群众活动,举办方或者相关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活动规模编制停车保障方案,在活动举办前十五日内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三是规定已建成住宅小区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小区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道路安全畅通、不占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按照规定在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施划停车泊位。施划停车泊位后仍然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申请;四是规定了建筑物改变功能,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功能改变后的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三)明确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化管理要求
为了有效推进停车管理信息化和实行停车诱导,提高城市停车资源利用水平,《办法》一是修改增加了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统一管理平台应当包涵的内容和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以电子图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停车诱导信息的管理要求;二是明确了市(县)区应当按照要求推送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信息要求,鼓励专用停车场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平台对接、实时共享相关信息的要求;三是明确了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停车泊位及使用情况等停车场动态信息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平台实时共享等管理要求;四是规定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理审批手续,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事项统一编码等管理责任。
(四)关于机动车停车场的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办法》一是修改增加了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和优化调整内容;二是规定了市、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停车设施基础数据库,每三年组织一次城市停车设施资源调查,发布城市停车指数,形成城市停车评估报告,评价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估停车政策实施效果,用于指导优化停车发展战略和形势要求;三是规定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减等情况定期开展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评估和优化调整。
(五)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调整
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办法》删除了《办法(送审稿)》中“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停车泊位及使用情况等停车场动态信息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平台实时共享”的法律责任;对在其他公共停车泊位上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锥桶等停车障碍设施的行为,明确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对违反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违法行为,明确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