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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转《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2 10:30     发布部门:财政局     阅读次数:

索引号 MB1670946/2022-00274 生成日期 2022-07-22 公开日期 2022-07-22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链接 政策咨询
内容概述 层转《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市场主体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