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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5 11:44     发布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现将消防救援机构行使的部分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处罚权委托给华庄街道办事处和太湖街道办事处。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此公告。

  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8月25日

 

  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街道消防监督执法方案

  为切实加强属地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基层消防安全防控体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全面实施委托街道消防监督执法,具体方案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厅字〔2019〕5号),《江苏省消防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2020〕4号)。

  二、主要内容

  (一)委托单位

  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受委托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三)委托执法范围

  本街道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系统监管范围除外)。

  (四)委托执法权限

  1、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部分行政处罚权。按照《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无锡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以及《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查处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五)委托执法方式

  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与各街道办事处签订《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1),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司法部门、编办备案。

  (六)委托执法程序

  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在消防监督执法系统中生成账号,并依权限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如实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及时复查。属于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权限内的,依法立案查处。其中,给予警告或者5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受委托单位法制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委托单位审批盖章;给予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处罚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委托单位法制审核和审批后盖章。

  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元以下,以及警告等可以当场处罚的情形,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处罚,由受委托单位审批后报委托单位盖章。

  (七)委托执法责任

  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街道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和指导,依法承担法律后果。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实施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主动接受监督,自觉遵守行政执法有关规定。

  三、工作要求

  (一)街道由街道消委办人员开展委托消防监督执法;

  (二)开展消防监督执法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各街道应当选配至少 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作为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需经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培训。

  (四)委托消防监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附件1: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doc

         附件2:消防行政执法流程图.doc

         附件3:相关法律文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