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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租房政策来咯

发布时间:2023-04-07 17:0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高端人才租赁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无锡经济开发区人才公寓租赁补贴,主要发放给在无锡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符合人才公寓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企业认定由所在园区负责。

  第二条 申请人才公寓租赁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1. 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等获得者;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创业类、创新类)、江苏省顶尖人才、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顶尖人才团队带头人、在锡高校顶尖型高层次人才,以及经开区认定的同等层次人才,在经开区租房或租指定酒店自住的,按实际租赁金额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人/月。(责任单位:党群部、招商中心、各园区)

  2. 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青年类),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江苏省“333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近 5 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 2 位)、二等奖(首位)或中国专利金奖(前 2 位,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江苏省“双创计划”双创团队带头人;以及经开区认定的同等层次人才,在经开区租房自住的,按实际租赁金额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人/月。(责任单位:党群部、招商中心、各园区)

  3. 江苏省“333”人才计划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双创计划”创业类人才,在锡高校领军型高层次人才;江苏省“双创计划”创新类人才、江苏技能大奖获得者、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在锡高校骨干型高层次人才,以及经开区认定的同等层次人才,在经开区租房自住并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按实际租赁金额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月。(责任单位:党群部、招商中心、各园区)

  4. 经开区引进的产业、科技、人才企业创始人(原则上1人),在经开区缴纳个税或社保,持股不低于30%或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且个人直接货币实缴不低于100万元(间接出资,货币实缴折算不低于200万元),在经开区租房自住并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按实际租赁金额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4000元/人/月。(责任单位:经发局、招商中心、各园区)

  5. 经开区引进的产业、科技、人才企业核心团队(原则上不超5人),在经开区缴纳个税或社保,税后薪酬(含奖金、分红等)不低于24万元/年,在经开区租房自住并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按实际租赁金额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月。(责任单位:经发局、招商中心、各园区)

  6. 毕业于国内“985”、“211”、“双一流”高校或全球高校排名前 100 强(每年根据 QS 和 THE 高校排名修订学校名单)的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满2年且首次来经开区就业,缴纳社保和个税,税后薪酬(含奖金、分红等)不低于12万元/年,在经开区租房自住并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以首次在经开区缴纳社保或个税时间起4年内,按实际租赁金额予以补贴,硕士、副高级职称、技师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月,博士、正高级职称、高级技师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月。(责任部门:社事局)

  7. 来经开区就业且获得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优秀大学生“锡引”工程租房补贴的人才,可申领经开区房租跟补支持,标准为本科0.6万元/人/年、硕士0.9万元/人/年、博士1.2万元/人/年。(责任部门:社事局)

  上述人才应在企业在岗工作,享受期内人才应未在无锡(不含江阴、宜兴)购房,每名人才享受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36个月)。其中,第1-6条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申请,人才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第7条以个人为主体进行申请,人才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和个税。

  8. 应邀从外市来无锡经开区参加招聘的应届毕业生,免费申请入住经开区范围内“苏青驿站”,入住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人/天,最长不超过7天。(责任部门:党群部、社事局)

  第三条  企业(人才)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提出人才公寓租赁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相关单位通过后,予以补贴。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人才身份证;

  2.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海外工作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 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流水,社保、个税证明材料;

  4. 上一家单位离职证明;

  5.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盖公章);

  6.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合同及发票;

  7. 承诺书、法人签字公章。

  第四条 人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人才公寓租赁补贴:

  1. 约定补贴期满;

  2. 人才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或协议;

  3. 租赁期间在锡购买住房的;

  4. 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第五条 每年年初由责任单位牵头会同纪工委、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对上一年度人才公寓租赁补贴申请发放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追回相应的补贴资金,取消该企业三年内所有人员申请人才公寓租赁补贴的资格;人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追回相应的补贴资金,取消个人申请人才公寓租赁补贴的资格。

  第六条  关于申报流程、时间节点、预算来源。

  1. 申报主体为企业,申报单位对照申报条件,根据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把纸质材料报至相关部门;申报主体为个人,参照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优秀大学生“锡引”工程租房补贴相关文件线上提交申请;

  2. 各责任单位就材料真实性把关,向区人才办提交初审结果,经开区人才办进行最终审核,由经开区财政局根据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兑现补贴资金,由申报单位所在园区统一兑付;

  3. 经费纳入各责任单位年度预算,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列支。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由经开区人才办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冲突或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按上级有关文件政策执行;与本级有关文件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经开区与企业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