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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8-16 16:48     发布部门: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锡经开市监罚告〔2023〕太湖011

 

无锡鸿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被用于非法集资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根据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1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书及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员法院【(2022)苏02刑终324号】刑事裁定书,20215月肖梅兰、王援成成立无锡鸿广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无锡鸿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由肖梅兰担任董事长、王援成担任法定代表人,二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运营。2014年初以来,肖梅兰、王援成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依托无锡鸿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设立的相关分支机构(门店),招募张建芝、华新、陈英等人组建业务团队,通过口口相传,以承诺支付高额收益为诱饵,吸引客户投资无锡鸿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推出的投资第一桶金、大恒亚太、金瞳资本、枫树认养等项目,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自2019615日起,无锡鸿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面停止对投资客户的还本付息。自2014年至案发,肖梅兰、王援成等人通过无锡鸿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7亿余元,涉及客户1500多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在2022810日对肖梅兰、王援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相应的刑事判决,并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员法院在2022930日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本案中,你(单位)的情形已经构成《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所指的情形,依据该条规定,拟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荣琪民 何信鸽        联系电话:0510-85062816              

联系地址:无锡经开区太湖街道立信大厦8楼                                    

 

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