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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2-02 10:04     发布部门:综合执法局     阅读次数:

索引号 MB1670946/2024-00053 生成日期 2024-02-02 公开日期 2024-02-02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无锡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链接 政策咨询
内容概述 关于《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作了修改,现就《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一是《原办法》规定的征收主体因国家政策进行了调整。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要求,自202171日起,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二是《原办法》规定的代征部门改变。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政策调整及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变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代收市区离退休人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积极推动我市垃圾处理费收缴方式改革和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改过程

  20218月,市城管局启动《原办法》修改工作,期间以专题座谈形式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市政园林局反复商讨《原办法》修改事宜。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全市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成本监审工作,同时根据价格调整要求,开展了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价格听证等相关工作。在研究吸纳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完善,形成了《本办法》送审稿。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充分论证和修改后,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形成该《办法》草案。2023130日经市政府第1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9日。

  三、修改内容

  一是对《办法》名称和有关定义进行了调整。将文件名称调整为《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区范围,江阴、宜兴可参照执行。实行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地区参照执行。同时,明确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经营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等。

  二是对征收对象不再采用列举方式。将征收对象范围界定为“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明确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义务,应缴尽缴。

  三是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单位负担部分不变,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收取,标准为4元/月•人;个人负担部分,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居民用户两个月(正常抄表周期,下同)用水量≤8吨的,按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征收;居民用户两个月用水量≤2吨的,暂不征收。上述标准主要是通过测算我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单位成本,同时参考省内其他城市标准。

  四是对征收方式进行了修改。单位负担部分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单位根据上季度单位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之和(取整)按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单位代收,并签订委托协议书,代收单位每两个月征收一次。

  五是在收费减免中明确了减免条件。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免予征收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是增加收费方式改革条款。为适应推进垃圾减量、分类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确要求根据本市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情况,逐步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机制,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七是明确环卫有偿服务内容。《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集中收集点等有偿服务的,除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环卫有偿服务是指除城镇生活垃圾以外的生产经营性垃圾等废弃物的清运、处置和环卫责任区的保洁、清运等服务,环卫有偿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其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关于明确环卫有偿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锡价工[2004]24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