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鬼秤”!《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2025-02-05 13:59 发布部门: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索引号 | MB1670946/2025-00046 | 生成日期 | 2025-02-05 | 公开日期 | 2025-02-05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文件链接 | 政策咨询 | ||||
内容概述 |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深化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压实集贸市场主办方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深化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压实集贸市场主办方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压实集市主办者主体责任
《办法》要求集市主办者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明确集市主办者与经营者应当签订入场经营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办法》规定集市主办者应当配备用于公平复核的计量器具,并摆放在显著便捷位置。鼓励集市主办者建立红黄牌警示制度,将经营者计量违法行为予以公示;对计量失准拒不整改的经营者,可以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清退出集市。《办法》要求,集市主办者发现经营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的,应当予以制止,不得包庇、纵容。
二、进一步规范经营者行为
《办法》要求集市经营者应当正确、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应当定期送检。《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规定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构成欺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规定。
三、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办法》规定,集市主办者未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进行处理;集市主办者未按要求对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更新,以及未合理设置和妥善管理“公平秤”等计量器具,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而未使用且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针对集市主办者监督不到位的行为,《办法》明确集市主办者发现经营者从事计量违法行为而不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