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牵紧责任,共建和谐经开
发布时间:2025-05-27 09:50 发布部门:综合执法局 阅读次数:
狗是人类的朋友,给许多市民带来了美好的生活。同时也存在部分养犬人不文明养犬行为,给他人造成了很多困扰,甚至人身伤害。
“宠”爱有方,文明养“汪”,牵好绳,不“掉链”,是养犬人的责任与担当,既是对狗狗的保护,也是为了舒适的城市生活着想。
据智慧城管平台数据显示,经开区2025年1至4月犬类未牵绳问题累计达549个,此类行为可能引发以下问题:未牵绳犬只乱窜易引发交通事故;未牵绳犬只易走丢、误食毒物;犬只随处便溺影响市容市貌;犬只误伤行人引起矛盾纠纷;不文明养犬行为可能面临罚款。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制定了详细的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宾馆、车站候车室、金融经营场所、文化体育场馆,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
(二)携犬外出或者乘坐电梯的,应当对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四)不得在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禁遛区域和时间段内遛犬;
(五)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的烈性犬、大型犬应当栓养或者圈养,不得外出遛犬;
(六)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用部位养犬;
(七)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八)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十)犬只死亡的,应当将犬尸送犬只留检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异常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林部门。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不适用于养导盲犬的盲人和养扶助犬的肢体残疾人。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并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携犬外出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禁止遛犬区域和时间段遛犬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携犬人不清除其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污染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定期接种疫苗,向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应佩戴犬牌、系犬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文明养犬是每位养犬市民的法律责任。文明养犬,做到“四个一”:牵好一根绳,外出全程牵引,大型犬佩戴嘴套;备好一张纸,随手清理犬只粪便;戴好一个牌,为犬只办理登记证,悬挂身份标识;守好一份责,及时制止他人不文明养犬行为。
文明养犬一小步,社会和谐一大步,让我们从牵好一根绳开始,遵守法律法规,成为文明养犬的践行者和传播者,共建和谐美丽经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