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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牵紧责任,共建和谐经开

发布时间:2025-05-27 09:50     发布部门:综合执法局     阅读次数:

     狗是人类的朋友,给许多市民带来了美好的生活。同时也存在部分养犬人不文明养犬行为,给他人造成了很多困扰,甚至人身伤害。

“宠”爱有方文明养“汪”牵好绳,不“掉链”是养犬人的责任与担当既是对狗狗的保护也是为了舒适的城市生活着想

据智慧城管平台数据显示,经开区202514月犬类未牵绳问题累计达549个,此类行为可能引发以下问题:未牵绳犬只乱窜易引发交通事故未牵绳犬只易走丢、误食毒物犬只随处便溺影响市容市貌犬只误伤行人引起矛盾纠纷不文明养犬行为可能面临罚款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制定了详细的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宾馆、车站候车室、金融经营场所、文化体育场馆,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

(二)携犬外出或者乘坐电梯的,应当对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四)不得在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禁遛区域和时间段内遛犬;

(五)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的烈性犬、大型犬应当栓养或者圈养,不得外出遛犬;

(六)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用部位养犬;

(七)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八)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十)犬只死亡的,应当将犬尸送犬只留检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异常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林部门。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不适用于养导盲犬的盲人和养扶助犬的肢体残疾人。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并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携犬外出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禁止遛犬区域和时间段遛犬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携犬人不清除其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污染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定期接种疫苗,向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应佩戴犬牌、系犬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文明养犬是每位养犬市民的法律责任。文明养犬,做到“四个一”:牵好一根绳外出全程牵引,大型犬佩戴嘴套;备好一张纸随手清理犬只粪便;戴好一个牌为犬只办理登记证,悬挂身份标识;守好一份责及时制止他人不文明养犬行为。

文明养犬一小步,社会和谐一大步让我们从牵好一根绳开始遵守法律法规成为文明养犬的践行者和传播者共建和谐美丽经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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