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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托管机构申办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02-14 10:28     发布部门:数据局     阅读次数:

        为规范托管机构经营行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托管机构申办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务必知悉并严格遵守:

01 如实申报登记信息

  申请登记时,须如实提交机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材料,不得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经营范围应明确标注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或“幼儿园外托管服务”,根据登记内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02 全面落实安全要求 

  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应履行好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校外托管机构设置须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中“儿童活动场所”标准:1、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2、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钢筋混凝土结构),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3、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砖木结构),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4、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木结构),应布置在首层。

  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含首层)不应少于2个。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同时,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装修材料、电气安全等也必须严格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03 严禁违规开展培训活动 

  校外托管机构不具有办学和培训资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学科类、非学科类培训相关活动。

04 有关定义及其他要求 

  “儿童活动场所”指: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

  校外托管机构及其负责人应知悉以上告知内容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从事托管服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无锡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做好托管经营的安全和规范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监管执法,切实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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